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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财政部、海关总署 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    日期:2016-04-11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240

     财关税〔201618


     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 、国家税务局 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 :

      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 ,经国务院批准 ,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(企业对消费者 ,即B2C)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  一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、消费税 ,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,实际交易价格(包括货物零售价格、运费和保险费)作为完税价格 ,电子商务企业 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。

      二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、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范围内的以下商品:

      (一)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,能够实现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电子信息“三单”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;

      (二)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递、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、支付 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。

      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
      三 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,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,关税税率暂设为0% ;进口环节增值税  、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 。超过单次限值 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

      四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 ,可申请退税 ,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。

      五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(订购人)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 ;未进行认证的 ,购买人(订购人)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。

      六、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。

      七 、本通知自201648日起执行。

     

      特此通知 。

   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2016324

     

    图片1.jpg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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